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历程是什么?国际贸易术语对买卖合同的影响有哪些?

2022-09-02 08:15:55 来源:财报分析网

国际贸易起源于奴隶制社会,它是随着商品交换跨越国界而产生的,而国际贸易术语却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据有关史料记载,中世纪时,海外贸易的主要形式是,商人自己备船将货物运到国外,在当地市场直接销售。也有一些商人则亲自到国外采购货物然后运回国内。还有的是二者兼顾,在售出货物的同时,购进所需的货物。不论哪种方式,都是由货主自己承担货物在长途运输中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这些做法是与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那时还没有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记载。随着商品生产的日益发展和国际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了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即 FreeOnBoard(FOB)。据有关资料介绍,当时所谓的FOB,是指买方事先在装运港口租定一条船,并要求卖方将其售出的货物交到买方租好的船上。买方自始至终在船上监督交货的情况,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他认为货物与他先前看到的样品相符,就在当时当地偿付货款。这一描述的情景虽然有别于今天使用的凭单交货的FOB术语,但可以说它是FOB的雏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运输和通讯工具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纷纷成立,银行也参与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到19世纪中叶以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做法。

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无论在数量、名称及其内涵方面,都经历了很大的变化。随着贸易发展的需要,新的术语应运而生,过时的术语则逐渐被淘汰。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中只包括了9种贸易术语,后来,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通则》作了多次修订。例如,为适应航空货运业务的发展,增加了启运地机场交货术语(FOA);为适应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发展的要求,增加了货交承运人(FCA)等术语。当《1980年通则》问世时。它所包含的贸易术语已增加到14种,20世纪8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电子计算机进行的电子数据交换在发达国家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也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进一步普及。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国际商会又于1990年推出了《1990年通则》(简称《90通则》)。在《90通则》中,删除了仅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的铁路交货(FOR/FOT)和启运地机场交货,增加了未完税交货(DDU)。这样,将原来的14种术语改为13种,并且对部分术语的国际代码作了适当的变动,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更加系统化、条理化和规范化。20世纪末,国际商会又根据最近出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对已使用了10年的《90通则》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在此基础上推出了《2000通则》。新通则保留了原来的13种术语,只是在对当事人的有关义务的规定方面作了适当的变更。

国际贸易术语对买卖合同的影响

1、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其所采用的术语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

2、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

3、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

贸易术语通常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也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

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4、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相矛盾

为了容易明确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分清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免一起争议,交易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应与买卖合同的性质相吻合。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尤其是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

5、《1990年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而绝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有时它们是同样类似的词表示),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由于租船合同的术语对于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限定更为严格,故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特别条款尽可能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尽可能考虑运输合同的要求,以变为随后订立的合同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买卖合同的履行,但另一方面运输合同是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因此,负责安排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在商订运输合同时,务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使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互衔接,以保证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标签: 国际贸易术语 轮船公司 结算业务 贸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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