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有哪些手段?

2023-04-18 08:57:36 来源:金陵热线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一般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它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部门执行。

此处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此处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有哪些手段?

技术侦查有哪些手段?

1、技术侦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

2、技术侦查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3、技术侦查的种类、适用对象、期限

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4、技术侦查适用程序

保密和配合: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所获材料的运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5、秘密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下交付: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6、证据运用

依照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重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技术侦查属于强制措施吗?

技术侦查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侦查侦查是刑事案件收集犯罪证据的一种侦查手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标签: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有哪些手段 技术侦查包括哪些手段 技术侦查属于强制措施吗

MORE >特约记者

15037178970

MORE >婚姻法

Copyright 2004-2022 fawuwang.com.cn 版权所有   邮箱:435 227 67@qq.com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9675号-26 有害信息举报